喝酒本无过
但酒后驾车则是大错特错
酒驾、醉驾
轻则罚款扣分吊销驾驶本
重则车毁人亡害人害己
为全力打击震慑违法犯罪
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
延安交警始终以“零容忍”态度
从严从快查处
酒驾醉驾
延安交警
现将4月份查处典型酒驾案例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鉴
坚决杜绝违法行为
案例一:
2023年4月5日4时11分许,齐某国驾驶一辆日产牌京EE90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吴起县吴庙路17KM+300M处时,被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道川中队民警在检查中发现。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0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齐某国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案例二:
2023年4月6日21时38分许,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安中队执勤民警在对一辆长城牌陕KT***8号轻型多用途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内有酒气。经对驾驶人李某某现场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李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案例三:
2023年4月8日21时54分,杨某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富县北教场出发行驶至洛滨路路段时,被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茶坊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验,检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3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杨某某处以罚款壹仟柒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4月11日1时36分景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陕J16**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延川县秀延北路盛世花园楼前公路处,被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驾驶人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景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案例五:
2023年4月19日0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经子长市南桥处,被子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例行检查。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3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李某某处以罚款壹仟贰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记21分的处罚。
“酒驾危害:
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判断和操作能力、疲劳程度等。
视觉: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的视野可达到180度,一旦饮酒,视野就会缩小,影响观察范围。
触觉: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会大大降低,可能导致驾驶员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判断和操作能力:饮酒后,人对声、光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疲劳程度:饮酒后,人会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相当于“闭着眼睛开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酒精会麻痹人的心理,让驾驶人轻视、甚至无视酒驾的危害。
自以为没有醉:饮酒后,一部分人容易出现超乎寻常的“自信”,自认为还能够开车,对酒驾危害重视程度不够、防范心理较差
心存侥幸:部分驾驶员认为“不会那么巧碰上交警”“就开一小段不会有事”……但谁也无法预料危险会在哪一秒发生,喝酒不开车是驾驶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安全意识。
违法曝光和处罚不是目的
杜绝交通违法
保障群众安全出行
才是我们的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