姥爷将身后房产留给孝顺外孙
今年48岁的王先生自幼与姥姥和姥爷一起生活,直到建立了自己的小家庭。在姥爷生病住院期间,王先生向单位请了近一个月的事假,在医院日夜看护老人。姥姥和姥爷年纪大了,他们的日常生活需要照顾,王先生十几年如一日,与爱人每周看望老人三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感念外孙的悉心照顾,两位老人在世时就达成一致想法,要将身后一套房产交由王先生继承。但是按照遗产继承相关规定,外孙不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能顺理成章继承姥姥和姥爷身后房产。于是,两位老人通过报纸找到了爱传承·守家继承服务中心,这是国内第一家将遗嘱和继承服务推向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在多番咨询和对比后,两位老人来到了爱传承,并在服务人员的指引下订立好遗嘱,将身后房产指定继承给外孙王先生。
两位老人过世后,两个女儿,也就是王先生的二姨和三姨,难以接受父亲遗愿,王先生不得不诉诸法律来解决房产继承事宜。
凭借合法有效的遗嘱,在律师和爱传承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为老人所留房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虽然历经波折,但王先生姥爷姥姥生前的房产,还是按照老人遗愿传给了他的外孙王先生。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孙子女不属于继承人身份,因此老人将房产留给孙子女的唯一方法就是通过遗嘱,这种通过遗嘱指定一个非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方式在法律上被称之为遗赠,而受遗赠的对象需要在得知被遗赠后的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否则会被认为放弃受遗赠。
遗嘱是订立者真实意愿的反映
参与王先生遗产纠纷案件诉讼过程的乔律师,是承爱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他告诉笔者,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公民死亡时留下的遗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前诉案例中,如果王先生的姥爷姥姥没有订立遗嘱,法院会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将老人房产平均分给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就是老人的三个女儿。可以说,遗嘱是帮助老人实现按意愿分配身后财产唯一途径。
遗嘱在西方国家被称作“家庭宪法”,认为早立遗嘱是对家庭、社会负责的精神。虽然立遗嘱在一定程度上会剥夺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最大的好处是能够反映出订立者的真实意愿。乔律师建议,有明确遗产分配愿望的、不希望家产外流的、再婚家庭、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身体不好的几类人,应打破活着忌谈生死的传统观念,通过早立遗嘱的方式安排身后事,一方面可以按照自己的心意分配财产,另外,避免家庭成员间因此产生纠纷,或导致财产外流。
订遗嘱可以减少家庭纠纷
近三年北京继承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再加上北京房屋价值攀升,如果老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过世后就极有可能导致孩子们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通过抽取2016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继承判决进行分析,562份样本中,53%的案件明确指向争夺房产。爱传承·守家继承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作为国内第一家市场化运营的遗嘱继承服务企业,在过往5年间处理过大量的继承纠纷案例,其中70%-80%的原告和被告都是老人的子女,相信这种情形肯定是老人不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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